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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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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提请出口企业积极对欧盟ROHS指令新豁免清单提出意见 
 
      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欧盟委员会将对RoHS指令的豁免清单进行更新,并已将2005年9月2日至10月28日确立为征求意见期。鉴于RoHS指令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重要意义,国家质检总局特提请相关部门、出口企业、行业商协会和研究机构等相关利益方认真研究这份新的豁免清单,结合实际积极提出意见,争取使RoHS指令对我国电子电器设备出口欧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据了解,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即RoHS指令)4(1)款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市场上销售的新电子电器设备不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今年8月18日,该委员会又通过了一项题为《为确立电子电器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而修改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02/95/EC指令》的委员会决议(2005/618/EC),确立了电子电器设备中上述六种有害物质所容许的最大限量,其中铅、汞、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在均匀物质中的最大限量为0.1%,镉为0.01%。该指令的附件列出了免除该要求的产品清单。根据欧盟委员会收到的企业界的请求,该豁免清单可能需要修改。 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指令要求,欧盟委员会在修改附件前应当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继今年1至2月第二次征求意见以来,欧盟委员会再次对更新后的豁免清单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2005年9月2日至10月28日。本次征求意见的清单共23项,比起前次的22项有了较大变动,产品范畴总的来说有所加大,某些方面也更加细化。 国家质检总局指出,有意提出意见的单位需利用各种科技论据尽可能地论证豁免的必要性,对与其利益相关的每一项,需从目前是否存在能供工业商业实际使用的替代物、对此类替代物应用有无任何限制、此类替代物的成本和效益以及优缺点各是什么、豁免的详细说明这四个方面加以论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将组织对该清单的评议和征求意见的工作,在科学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运用应有权利,积极主动地提出意见,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